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9年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江苏省范围内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 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
二、扣缴义务人向自然人支付上述所得时,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并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自行申报。
三、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19年4月3日
截止4月8日,已经有九个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明确发文,自然人申请代开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发票时,税务机关不在预征个人所得税,相关个人所得税由代扣代缴人(支付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个人代开收入发票时,需要在发票备注栏打印“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预缴”。
根据以上政策,2019年4月,甲个人为A企业提供劳务,当月劳务报酬结算5000元。
A:甲到税务局代开劳务报酬发票,发票金额5000,发票备注: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预扣预缴计算方案:
本次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5000-800)×20%=840
A企业入账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劳务费 4160
应付职工薪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40
贷:银行存款5000
B:甲到税务局代开劳务报酬发票,发票金额5000,发票未备注支付人依法扣缴,A企业未代扣个税;
A企业入账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劳务费 5000
贷:银行存款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