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T1-出纳人员对遗失原始凭证的处理
如果当事人或原始凭证保管人员由于不慎,将原始凭证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具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013/05/22
2013/05/22
2013/05/22
2013/05/22
2013/05/17
2013/05/17
2013/05/17
2013/05/17
2013/05/17
2013/05/16
2013/05/16